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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日期: 2014年03月17日 00:00   浏览量: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辖区内的城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18周岁以下居民 ( l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 ) 、18周岁至60周岁居民、60周岁以上居民以及重度残疾居民、低保居民、低保边缘户居民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缴费标准。

居民类别

缴费标准(元/年)

18周岁以下居民

50

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

0

低保边缘户

29

18-60周岁居民

296

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

0

低保边缘户

108

60周岁以上居民

236

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

0

低保边缘户

108

    三、低保居民、低保边缘户居民及重度残疾居民指哪些人群?

    低保居民和低保边缘户居民指符合国家、省、市关于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的规定并取得《盘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重度残疾居民指二级以上智力障碍残疾居民、二级以上精神障碍残疾居民、二级以上肢体残疾居民、二级以上视力残疾居民、二级以上听力语言残疾居民。

    四、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一)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于每年9月份至11月份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 除在校学生以外的城镇居民均以个人形式,由居民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满18周岁居民可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低保、低保边缘户居民及重度残疾人应同时提供《盘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五、如何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

1、在校学生由学校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信息,于每年的9月份开始统一收缴下一学年的医疗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在校学生从参保学年的9月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其他城镇居民统一到社区领取开户通知单并在规定日期内到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以参保时初次缴费时间为准,12个月为一个缴费年度,持开户存折到银行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断保(如果是20094月份参保缴费的,2013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就应该在20134月份之前,并且要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缴费)。新参保城镇居民(不含新生儿)从缴费到帐后的下个月起,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满三个月后享受正常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参保居民断保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3个月内(断保月起第3个月20日之前)续保缴费的,从续保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超过3个月的,须补足所欠医疗保险费,并从续保医疗保险费到帐月后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给予费用补偿。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因疾病住院时,先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设有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年度内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见下表:

       

医院等级

18周岁以下居民

18周岁以上居民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

100

80%

10万元

200

75%

6万元

二级

200

80%

400

75%

三级

300

75%

600

70%

非定点住院

800

70%

800

65%

转外住院

800

70%

800

65%

探亲住院

800

65%

800

60%

2、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治疗发生门诊医疗费的可申请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申请的参保人,需持病志(如为恶性肿瘤需有病理报告单)到本市定点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医保中心管理科审批备案,选择市内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做为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发生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住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3、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可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设有起付标准100元,100元以上的医疗费按50%的比例支付,最多支付300元。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按80%的比例赔付,年度内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申请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年度内,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的215日。

(三)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18周岁以下未成年居民(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死亡或全残的,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赔付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七、参保居民如何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

    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不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使用列入《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先按5%的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八、城镇居民从业后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先补缴所欠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18周岁以前缴费不折算),具体折算公式是:当年缴费可折算的月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应所属年度的个人缴费金额及政府补助金额之和/(对应所属年度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12(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各年折算的月数相加(小数进位到整数)即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的新险种规定执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须扣减同年度内原险种已支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额度。

九、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在医保中心报销过的,须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结算部门公章);2、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或处方;3、属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的,须提供特定病种手册及医疗保险手册复印件;4、属转院费用的,须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信审批表;5、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6、患者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患者本人银行卡或结算存折复印件;8、理赔申请表(医保中心盖章)。

理赔机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办公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9号(兴隆台区运输管理所四楼)

咨询电话:0427-6657234、6657811、备案电话:0427-6691033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划卡结算的定点医院

1、盘锦市中心医院(三级)

2、辽河油田中心医院(三级)

3、盘锦市中医医院(三级)

4、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级)

5、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二级)

6、盘锦市金禾院(二级)

7、盘锦监狱医院(二级)

8、盘锦馥安医院(二级)

9、盘锦市双兴骨科医院(二级)

10、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二级)

11、中铁十三局第三工程处职工医院(二级)

12、盘锦市友谊医院(一级)

13、盘锦万众医院(一级)

14、盘锦市结核病防治所(一级)

15、盘锦电业职工医院(一级)


(更新时间:2013-10-29 点击: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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